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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医疗器械禁用代言人 不能宣称疗效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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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在一审稿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二审稿对各类代言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针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医疗相关的广告当然也包括医疗器械将不得再由明星出镜,也不能由医生或者行业专家代言。

另外,医药医疗广告也不能宣称疗效。像某些明星现身说法表示一吃就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XX胶囊,降压降糖”……这些疗效诱人的广告,以后将不能再出现。并且,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针对这一草案指出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因此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免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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