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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投标报价上限通知

招标区域:北京    发布时间:2013/2/22 9:07:36     文章来源:qxw18
11月27日讯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公示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种投标报价上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要求,在符合发改委政府定价药品规则的基础上,参考全国各省级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按照左右联动、上下衔接的原则,通过集中采购专家小组、领导小组办公会后,制定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见附件)
 
  二、查看、质疑投标报价上限
 
  (一)本申报品种
 
  1、查看本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下“药品”图标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界面,点击“资质申报系统”,登录申报系统,点击“企业质疑”菜单,进入限价质疑页面,选择“查看并质疑”,查询投标报价上限。
 
  2、网上质疑本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对投标报价上限有异议的,投标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文件下载”,下载《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质疑操作手册》,详细阅读后,通过点击“企业质疑”,按照网上质疑操作手册中的操作步骤对本企业某一具体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以及填报相关数据。如政府最高零售限价上调的产品,企业需填报原物价文件号和现行物价文件号等。
 
  网上质疑时间:2012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
 
  (二)其他企业投标报价上限
 
  1、查看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下“药品”图标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界面,点击“资质申报系统”,登录申报系统,点击“企业质疑”菜单,进入限价质疑页面,选择“查看同组品种”,查看同一评标单位(评标分组)(分类原则见实施细则5.1.1条款)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2、网上质疑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
 
  对其他企业申报品种投标报价上限存在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参照质疑本企业投标报价上限操作,点击“企业质疑”菜单,进入限价质疑页面,选择“查看同组品种”,点击“质疑限价”,对其他企业某一具体品种投标报价上限进行网上质疑。
 
  网上质疑时间:2012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
 
  三、递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
 
  (一)提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要求
 
  1、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前必须在网上相应品种处进行质疑操作,否则我中心不予处理。
 
  2、企业在进行质疑操作时,须打印每个质疑品种的《2012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资质审核结果质疑申请表》。
 
  3、企业递交的纸质资料应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2012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资质审核结果质疑申请表》、补充的证明资料或举证材料等,质疑投标报价上限的每个品种独立装订,单独递交。质疑其他企业时必须提交相应的举证材料,否则我中心不予处理。
 
  4、提供的补充证明资料或举证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官网截屏等。证明材料或举证材料需标清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的年份、省份、具体产品信息和中标价格。如证明材料或举证材料内容不全或无法核实的,将不予处理。
 
  5、上述纸质资料须每页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二)递交时间地点
 
  2012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投标企业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递交补充资料或举证材料。其它时间不再接收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
 
  (三)企业须对提供的补充材料或举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中标,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组织专家小组对质疑进行复议,报领导机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复议结果向企业公布,最终产品投标报价上限以系统中信息为准。
 
  五、投标报价上限为企业报价参考价格上限,各企业应按照《供应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最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北京市和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全国现行中标价,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北京市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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