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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医疗器械行为应该被严令禁止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医疗器械

目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笔者认为,针对“搭售”医疗器械等变相销售行为,医疗器械法规应向药品法规看齐,及时予以补充、修正,严禁经营过程中的搭售、赠送医疗器械行为,确保群众用械安全。
 
近段时期,药械市场上“搭售”医疗器械的情况时有发生。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血糖仪或血糖试条“搭售”采血针、销售避孕套“搭售”人体润滑液,健身器材店“搭售”颈椎治疗仪、氧立得等第二类医疗器械,这些企业均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然而这些医疗器械产品却以“搭售”形式进行变相销售。“搭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如若不合法、不规范,产品质量将难以保证,将成为损害群众健康的的巨大隐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对无证经营行为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但“搭售”医疗器械的企业负责人辨称,这些医疗器械产品均是以“搭售”形式赠送给消费者的,有店内张贴的搭售广告、购进清单注明赠送字样为证,并没有违法经营。现有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并没有对“搭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规定,执法人员对此无所适从。idxdy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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