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医疗器械网为您的产品打造枝状产品链为我们的服务目标! 热线电话 025-86978335 登陆 | 注册
东方医疗器械网 - 医疗器械新闻 -行业资讯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法制化欠缺
医疗器械新闻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法制化欠缺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招商

当前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产品购销时索取资质及验收记录无规定条款,医疗器械专家人士认为,应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器械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采购,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有关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建立所采购医疗器械的供货商和产品档案

 

当前,药品、食品和其他商品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都会注明经营方式(批发或零售),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经营方式一项当前,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有批发兼零售和零售两种,只有零售企业许可证上有以上经营范围为零售零售字样,未在许可证体现的则视为批发企业。

 

2005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共计713个产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未规定有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应否将产品批发到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由于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加上监管力量不足,医疗器械流通领域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售械不开票据等现象还较为常见。因此,应该要求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到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以杜绝假劣医疗器械流通。

 

此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3435条规定了擅自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具体罚则,而没有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罚则。医疗器械招商人士建议增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
 医疗器械招商代理   热线电话 025-86978335     传真 025-66622260    
未经Qxw18.com许可不得建立镜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医疗器械招商代理信息。
本站只提供医疗器械招商,医疗器械信息广告发布平台,对具体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10-0006ICP证编号:苏ICP备0505942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50006
Copyright © 东方医疗器械网-医疗器械招商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