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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将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履行责任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招商

据医疗器械网获悉,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12月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据医疗器械招商人士了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据医疗器械专员介绍,该《办法》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作出要求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部还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识供卫生院使用,而且将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体制。 

 

对此管医疗器械专家表示,新管理办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卫生院发展和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从中央层面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强化各地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 

 

此外,据医疗器械专员介绍,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据医疗器械招商人士获悉,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乡镇卫生院3.78万所,人员11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7万人。2010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8.74亿,出院3635万人次,分别占到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4.97%和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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