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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医疗器械

据医疗器械媒体专员获悉,国家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和储存、调配和使用、监管和抽验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此外据医疗器械专员获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此规定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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