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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医疗器械召回为召回主体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招商

据医疗器械招商人士获悉,卫生部近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117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将被分为三级,分别在1日、3日和7日内,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召回决定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据医疗器械代理专员介绍,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召回将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将被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时,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未有效消除缺陷的,将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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