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医疗器械网为您的产品打造枝状产品链为我们的服务目标! 热线电话 025-86978335 登陆 | 注册
东方医疗器械网 - 医疗器械新闻 -政策法规 -切实提高首都红十字组织国际化法治化能力和水平
医疗器械新闻

切实提高首都红十字组织国际化法治化能力和水平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国际化法治化能力

普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红十字组织作为国际组织、政府助手、公益机构要不断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国际人道法是 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变成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 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国际人道法的渊源

国际人道法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HL),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含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有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内容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

(一)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制订关于保护平民的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还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因此,上述这四部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2005年12月,由瑞士政府召集的日内瓦外交会议,192个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经过磋商,通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采纳红水晶标志为第三标志。

目前,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共194个)都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使得该公约毫无疑问地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结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本来参加但又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保护与人道的待遇。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对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当然,它们本身并不是国际公约,因此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国际人道法的作用

根 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使用武力是国家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但随着 战争给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要求和愿望日益高涨。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 般公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即“战争非法”。但是,战争 或武装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国际人道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或消灭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

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分支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关于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体系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国际人道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74年的外交会议的文件中。国际人道法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发展成为现在比较完整的体系,已经过了140多年的历史。国际人道法的每次进展,每个公约的制定都是国际社会对战争或武装冲突带来的灾难进行反思的结果。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除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外,还包括其他主要的法律文书。

国际人道法的实施

1、维持和平行动(简称维和),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帮助冲突各方维持和平、恢复和平并最终实现和平的一种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所有维和部队人员在与冲突方进行武装对抗时,也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每一个根据国际义务派出国的每一支部队。派出国必须确保其维和部队熟悉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


2、“恐怖主义”是指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至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恐怖主义行动无论在武装冲突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都可能发生。由于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因此它不可能对发生在和平时期的恐怖行为做出规定。

为 确保国际人道法规则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能得到普遍地尊重就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在和平时期准备和落实,其中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 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会工作人员能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相关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以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

总之,国际人道法是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武装冲突的不断出现,而不断修订、充实、丰富和发展的。
分享
 医疗器械招商代理   热线电话 025-86978335     传真 025-66622260    
未经Qxw18.com许可不得建立镜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医疗器械招商代理信息。
本站只提供医疗器械招商,医疗器械信息广告发布平台,对具体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10-0006ICP证编号:苏ICP备0505942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50006
Copyright © 东方医疗器械网-医疗器械招商Qxw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