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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新闻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流程

  文章来源:东方医疗器械网

关键词:三类医疗器械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以下是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具体流程。


一、项目名称:国产医疗器械注册

二、许可内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三、实施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料编号(三) 产品技术报告;
资料编号(四)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资料编号(五) 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资料编号(六)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资料编号(七)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资料编号(八)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九) 医疗器械说明书;
资料编号(十)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资料编号(十一)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十二) 申请资料(重点是临床试验报告)和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核查报告。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3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产品技术报告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7、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9、医疗器械说明书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2、申请资料(重点是临床试验报告)和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核查报告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药监械[2005]111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即将申请材料送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包括产品检测和专家评审,技术审评不能超过60日。但经专家评审,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许可决定:
收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30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C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事项变更: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十三、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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